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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