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第一百四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一百四十六条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