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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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