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