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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