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