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