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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