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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