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