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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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