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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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