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三)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四)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五)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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