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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