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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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