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