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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