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