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时间和内容; (二)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 (四)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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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