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一百二十八条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