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 (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