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