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五)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七)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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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