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 (五)内容; (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 (五)内容; (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