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 (五)内容; (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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