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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