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 (二)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 (三)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 (四)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 (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六)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 (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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