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 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当关注重大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和环节。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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