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下列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 (二)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 (三)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 (四)公众、媒体的反映和报道; (五)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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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