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状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 (三)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 (四)可能形成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原因;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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