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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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