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一百一十四条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