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一百一十二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