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 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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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