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三节 审计记录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