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三节 审计记录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