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二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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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