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一百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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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