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经批准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由交通部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前款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