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经批准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由交通部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前款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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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