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交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