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船舶资料; (三)海运提单样本; (四)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从事班轮运输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港航间班轮运输协议和运价本。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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