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船舶资料; (三)海运提单样本; (四)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从事班轮运输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港航间班轮运输协议和运价本。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船舶资料; (三)海运提单样本; (四)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从事班轮运输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港航间班轮运输协议和运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