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地方航运公司应当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批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航运公司由有关主管部门核转交通部批准。 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应当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经该船舶代理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批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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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