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公司,经交通部批准,方可以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船舶,从事两岸航运业务: (一)中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独资航运公司; (二)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合资航运公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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