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公司,经交通部批准,方可以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船舶,从事两岸航运业务: (一)中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独资航运公司; (二)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合资航运公司。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公司,经交通部批准,方可以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船舶,从事两岸航运业务: (一)中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独资航运公司; (二)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合资航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