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没有两岸航运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的船舶提供相关服务的,由交通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取消其从事与两岸航运相关服务的资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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