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没有两岸航运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的船舶提供相关服务的,由交通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取消其从事与两岸航运相关服务的资格。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