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两岸航运及其相关业务的,由交通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