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两岸航运及其相关业务的,由交通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