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未经交通部批准从事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的船舶,港务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港口不得为其装卸货物,船舶代理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代理业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