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未经交通部批准从事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的船舶,港务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港口不得为其装卸货物,船舶代理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代理业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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