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为两岸航运业务提供服务的大陆港口和船舶代理公司,由交通部批准并予公布。 任何大陆港口和船舶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与两岸航运相关的服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