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为两岸航运业务提供服务的大陆港口和船舶代理公司,由交通部批准并予公布。 任何大陆港口和船舶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与两岸航运相关的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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