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九条

对入海河流河口、陆源直排口和污水排海工程排放口附近的近岸海域,可确定为混合区。 确定混合区的范围,应当根据该区域的水动力条件,邻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要求,接纳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因素,进行科学论证。 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洄游通道。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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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