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确因需要必须进行调整的,由本行政区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确因需要必须进行调整的,由本行政区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