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
第五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自然环境现状; (二)本行政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 (三)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发规划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变化预测; (五)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现状和保护目标; (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功能、位置和面积; (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保护目标可达性分析; (八)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