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
第四条
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
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