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

第四条

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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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