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用语含义 (一)海洋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 (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是指对珍贵、稀少、濒临灭绝的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海洋动植物,依法划出一定范围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三)水产养殖区是指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海洋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区域。 (四)海水浴场是指在一定的海域内,有专门机构管理,供人进行露天游泳的场所。 (五)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是指在海上开展游泳、冲浪、划水等活动的区域。 (六)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是指从事取卤、晒盐、食品加工、海水淡化和从海水中提取供人食用的其他化学元素等的区域。 (七)一般工业用水区是指利用海水做冷却水、冲刷库场等的区域。 (八)滨海风景旅游区是指风景秀丽、气候宜人,供人观赏、旅游的沿岸或海洋区域。 (九)海洋港口水域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港区水域、通海航道、库场和装卸作业区。 (十)海洋开发作业区是指勘探、开发、管线输送海洋资源的海洋作业区以及海洋倾废区。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