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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