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