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防治船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污染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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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