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第十七条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防治船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污染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