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第十三条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