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现有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现有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