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现有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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