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破坏红树林和珊瑚礁。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危害保护区环境的项目建设和其他经济开发活动。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新的排污口。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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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